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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工商大学机关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2018年03月23日 14:11  点击:[]

机关党委〔201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提高中共重庆工商大学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决策水平,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各项重要工作,通过召开中共重庆工商大学机关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机关党委会)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机关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机关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寒暑假除外),如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机关党委会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主持。

  机关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开会。机关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对议题可提交书面意见。

第七条  根据议题需要,党委书记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八条  会议期间,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由机关党委秘书或组织员提前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条  机关党委会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制发、会议决议的落实和督促、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由机关党委秘书或组织员负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十一  机关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研究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文化建设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机关党委的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四)研究机关党委党支部设置、党支部换届、改选补选支部委员、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党建阵地建设等事项

(五)研究机关党委评优评奖、党员违法违纪处理等事项

)研究召开机关党员代表大会等事项。

)研究支部向机关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八)研究机关纪委提交机关党委会审议的有关问题。

(九)需要提交机关党委会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十二  机关党委会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机关党委书记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  对于机关党委会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酝酿,提出建议方案。重要议题应准备相关书面材料,由机关党委秘书或组织员将书面材料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会应逐一研究讨论议题。在研究讨论事项时,议题提出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出席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委书记应末位表态,并进行简要总结。

第十  在与会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对议题作出决定。会议表决时,超过应到会二分之一的党委委员赞成方能通过。会议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  凡经机关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更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第十  经机关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相关人员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机关党委通报实施情况。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机关全体党员。

十八条  机关党委秘书或组织员对机关党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应及时催办,以确保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书记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也可以纪要的形式进行送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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