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201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共重庆工商大学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决策水平,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各项重要工作,通过召开中共重庆工商大学机关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机关党委会),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机关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机关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寒暑假除外),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机关党委会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机关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开会。机关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对议题可提交书面意见。
第七条 根据议题需要,党委书记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八条 会议期间,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九条 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由机关党委秘书或组织员提前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条 机关党委会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制发、会议决议的落实和督促、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由机关党委秘书或组织员负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机关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研究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文化建设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机关党委的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等。
(四)研究机关党委党支部设置、党支部换届、改选补选支部委员、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党建阵地建设等事项。
(五)研究机关党委评优评奖、党员违法违纪处理等事项。
(六)研究召开机关党员代表大会等事项。
(七)研究党支部向机关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八)研究机关纪委提交机关党委会审议的有关问题。
(九)需要提交机关党委会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会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机关党委书记审定。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三条 对于机关党委会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酝酿,提出建议方案。重要议题应准备相关书面材料,由机关党委秘书或组织员将书面材料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会应逐一研究讨论议题。在研究讨论事项时,议题提出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出席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委书记应末位表态,并进行简要总结。
第十五条 在与会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对议题作出决定。会议表决时,超过应到会二分之一的党委委员赞成方能通过。会议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凡经机关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更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第十七条 凡经机关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相关人员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机关党委通报实施情况。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机关全体党员。
第十八条 机关党委秘书或组织员对机关党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应及时催办,以确保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书记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也可以纪要的形式进行送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