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或职工向所在党支部报告政审事宜;
2.党支部根据政审要求如实撰写该党员或职工的政治表现,并由支部书记签字;
3.机关党委提出政审意见,加盖机关党委印章,并复印一份存档;
4.如需填写回执,由机关党委填写。回执与政审材料一并封装并加盖骑缝章,交由所在党支部寄递;
5.政审函件、政审材料复印件等材料由机关党委统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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