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199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党员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规模等情况拟定全校发展党员年度计划,经学校党委审定后实施,各基层党组织应严格执行发展党员计划。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在本科生低年级中发展党员的力度;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要加强在高知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讨论接收。学校党委以及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无权直接接收党员。发展党员应以一定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加强对新生的教育引导。坚持从新生入学抓起,做到思想上早启发、政治上早引导、理论上早普及,推动新生知党爱党,坚定跟党走。要组织新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要用好新生入学第一课、军训、主题团日和重要节日纪念活动等载体,推行在每个班级建立党章学习小组的做法,讲好党的故事,讲明入党要求,激发大学生入党热情,及早发现和培养好苗子。
第七条 加大对优秀青年教师的培养教育力度。每年定期对优秀青年教师进行摸底,抓住时机,重点培养;制订教育、发展工作计划,鼓励他们在业务上发挥作用,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八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习、工作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要求。流动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第十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对入党申请书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入党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申请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入党申请书初审合格的,初审人应当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初审不合格的,党支部应当将入党申请书退还申请人本人,向申请人说明原因、提出要求,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并经初审合格后,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可由党支部负责人或支部其他正式党员负责,也可由二级党委、党总支指派党委(党总支)委员、组织员、党员辅导员、党员教师等专人负责,条件适合的谈话人可直接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中,谈话人应当向入党申请人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重点了解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态度、入党动机、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等情况。谈话人签署谈话意见后,将入党申请书交党支部妥善保管。对不符合入党条件、对党认识不深刻、入党动机不纯的,及时将入党申请书返还本人,并对其提出加强学习党的知识、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等方面要求。
入党申请人经组织谈话后,由党支部将申请人信息录入“12371”党建信息管理平台,并建立入党申请人名册,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汇总入党申请人名册,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申请人为28岁以下的学生,应填写团组织推优表,经二级党委、党总支公示无异议后,由支委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并将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上级党委备案。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核所辖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名册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党支部在“12371”党建信息管理平台中更新信息。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做好做实共青团“推优”工作,加强对各分团委推优工作的领导,学生党支部要指导好团支部的推优工作。各级团组织要认真落实推优制度,严格推优标准和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团员意见,发挥集体把关作用,确保把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优、群众基础好、师生认可的优秀团员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不断提高团组织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后,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校每年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党校的学习培训。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学习交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围绕“为什么入党”“入党条件是什么”等开展交流讨论,树牢理想信念,杜绝功利思想;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党支部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等党内有关活动;也可为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或提供志愿服务平台,使其接受培养锻炼,增强组织观念。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的情况。思想汇报要结合参加教育培训、党组织活动和所见所闻,从具体事具体人入手,重点谈思想上的进步、对党的认识、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的收获,反对形式主义,不简单要求次数、字数,不搞照搬拼凑。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培养联系人每半年将考察情况如实登记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中。
二级党委、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对进校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基层党组织应对其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于档案规范完整的,继续做好教育培养工作,其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名册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对于档案不规范、不完整的,不予承认入党积极分子身份。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学籍异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或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将本单位新确定的本科、研究生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两周内分别报至学工部、研工部,并安排其进入学生党员服务站接受锻炼和考察。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站服务的情况需作好记载,建立档案,填写鉴定表,报学工部或研工部审核。
没有接受学生党员服务站锻炼和考察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八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填写发展对象备案表,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应将经上级党委备案后确定的发展对象信息在“12371”党建信息管理平台中更新,并建立发展对象名册,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汇总发展对象名册,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在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应当征求辅导员(班主任)、同班同学(征求同班同学的意见并开展班级评议)的意见,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还需同时征求其导师的意见;在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应当征求其所在党支部教职工和部门领导的意见。
对于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若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经原单位党组织全面考察培养,材料齐全,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经一段时期考察,现实表现优秀的也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建立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专家教授和优秀大学生党员联系教职工、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制度。要充分发挥入党介绍人作用,对发展对象逐一谈心谈话,加强对入党动机的了解,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纯正入党动机,指导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原则上通过函调的方式进行。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通过函调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要加强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发展对象,二级党委、党总支要组织发展对象至少参加1次社会调查或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要坚持“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从严从实抓好考察工作,确保真正考实考准。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察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综合情况,注重考察其一贯表现和重大事件中的政治立场、关键时刻表现情况。要注重将思想入党要求细化具体化,认真考察发展对象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参加社会工作、参与志愿服务等情况,以及个人思想汇报、自我评价、党员和群众对其的反映,着力增强考察的精准度。坚决防止以学习成绩等简单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发展本科学生党员,要求发展对象学习态度端正,原则上当年综合测评在全班名列前1/2,或近两学期学业成绩均在全班名列前2/3,近两学期无不合格课程。
思想素质高,政治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学习刻苦努力的,可适当放宽,并经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核。
除上述要求外,在读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获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重庆工商大学学生手册》中规定的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之一。
2.至少获一次校长荣誉奖(个人)、共青团标兵、感动校园人物(个人)、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之一。
3.在学校、学院、社团、班级里各项活动工作表现积极,并获得过“36182”大学生素质拓展工程标兵、文明大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科技学术创新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个人、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之一。
4.参加学科竞赛、文体艺活动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奖励。
5.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且复学后表现良好。
第二十五条 发展研究生党员,要求发展对象学习态度端正,已学课程全部按要求通过,成绩优良,获得校级及以上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
除上述要求外,在读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校级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2.主持校级及以上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主持或参与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五)。
3.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公开发表案例论文或撰写案例入选专业学位案例库1篇;主持完成的研究报告被政府部门采纳应用。
4.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5.参加学科专业竞赛、文体艺活动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
6.应征入伍义务兵役期满,且复学后表现良好。
第二十六条 二级党委所属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二级党委预审。二级党委预审后,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党总支所属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在党总支初步审核后,报学校党委预审。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级党委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预审。在预审合格后,党支部应一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由二级党委、党总支进行集中公示。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组织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考试。
第二十九条 经党的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二级党委、党总支公示无异议、预审合格后,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三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支部大会每次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不得涂改。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再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二条 二级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党总支由组织员负责谈话),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二级党委所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等材料,二级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党总支所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等材料,党总支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议,学校党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各党支部应当及时整理预备党员档案并妥善保管。
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当建立预备党员名册,由党支部在“12371”党建信息管理平台中更新信息。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二级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四个月要将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如实填写《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中。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中二级党委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二级党总支讨论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同本人谈话后,签署谈话意见;党委组织部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考试;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对预备期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考试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支部大会表决形成决议,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九条 二级党委所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二级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总支所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党总支应当在一个月内审议,学校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出学校时,应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委负责对转入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报上级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党委组织部保管)。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妥善保管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毕业时按规定办理装档和转移手续。
预备党员转正后,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当建立党员名册,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党支部在“12371”党建信息管理平台中更新信息。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对下属党组织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并向基层党组织通报。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五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所属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重工商大委〔2018〕37号)、《中共工商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办法》(重工商大委〔2010〕16号)、《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关于实施学生党员素质提升计划的意见》(重工商大委〔2013〕35号)同时废止。